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
(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2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支付股息、利潤再投資、增資以外的項目
(1)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復印件);
(2)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復印件);
(3)完稅證明或批準免稅文件(復印件);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如:支付技術許可費的提供外經部門出具的《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及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復印件);
支付商標許可費的提供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注冊證》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支付貸款利息的提供《外債簽約情況表》(復印件)
納稅人享受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或備案《稅務事項通知書》。
2、對外支付股息及利潤再投資、增資
(1) 董事會關于分配股息的決議文件;
(2) 利潤所屬年度的《審計報告》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2005-2007年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報告》)(復印件);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納稅人享受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提交經市局審核批準的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稅務事項通知書》。
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資料應為中文,如為中文以外的文字,須同時提交境內機構和個人簽章的中文文本。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上述條款中規定的資料為復印件的,應加蓋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