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非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等情形在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二、報送期限
(一)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二)非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辦理納稅申報。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三)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四)其他需要納稅人辦理自行申報的情形,按規定的申報期限辦理。
三、本表各欄填寫
(一)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填寫納稅人取得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所屬期間,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2.納稅人姓名:填寫自然人納稅人姓名。
3.納稅人識別號: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二)表內各欄
1.“自行申報情形”: 納稅人根據自身情況在對應框內打“√”。選擇“其他”的,應當填寫具體自行申報情形。
2.“是否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選“是”,居民個人選“否”。不填默認為“否”。
3.“非居民個人本年度境內居住天數”:非居民個人根據合同、任職期限、預期工作時間等不同情況,填寫“不超過90天”或者“超過90天不超過183天”。
4.第2列“所得項目”: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填寫。納稅人取得多項所得或者多次取得所得的,分行填寫。
5.第3~5列“收入額計算”:包含“收入”“費用”“免稅收入”。收入額=第3列-第4列-第5列。
(1)第3列“收入”:填寫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的收入總額。
(2)第4列“費用”: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填寫,取得其他各項所得時無須填寫本列。非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費用按收入的20%填寫。
(3)第5列“免稅收入”:填寫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金額。其中,稅法規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對減計的30%部分,填入本列。
6.第6列“減除費用”:按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填寫。
7.第7~10列“專項扣除”:分別填寫按規定允許扣除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金額。
8.第11~13列“其他扣除”:包含“財產原值”“允許扣除的稅費”“其他”,分別填寫按照稅法規定當月(次)允許扣除的金額。
(1)第11列“財產原值”:納稅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時填寫本欄。
(2)第12列“允許扣除的稅費”:填寫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稅費。
①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時,填寫勞務發生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
②納稅人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填寫提供特許權過程中發生的中介費和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
③納稅人取得財產租賃所得時,填寫修繕費和出租財產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
④納稅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時,填寫轉讓財產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
(3)第13列“其他”:填寫按規定其他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
9.第14列“減按計稅比例”:填寫按規定實行應納稅所得額減計稅收優惠的減計比例。無減計規定的,則不填,系統默認為100%。如,某項稅收政策實行減按6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本列填60%。
10.第15列“準予扣除的捐贈額”:是指按照稅法及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額。
11.第16列“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列次計算填報。
12.第17~18列“稅率”“速算扣除數”:填寫所得項目按規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所得項目沒有速算扣除數的,則不填。
13.第19列“應納稅額”:根據相關列次計算填報。第19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14.第20列“減免稅額”:填寫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減免的稅額,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15.第21列“已繳稅額”:填寫納稅人當期已實際繳納或者被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16.第22列“應補/退稅額”:根據相關列次計算填報。第22列=第19列-第20列-第21列。
四、其他事項說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東莞市《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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