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咨詢中比較常見的8個問題
近期在向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時,收到不少納稅人關于“營改增”方面的咨詢問題。經整理,常見的咨詢問題主要有8個。
問題1:如果一個公司是從事貨物搬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是否必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提供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旅客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
問題2:如果一個公司有“營改增”的應稅服務,在8月1日前開具了營業稅發票,在服務中發生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該如何處理?
答: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營業稅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紅字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票。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
問題3:專門用于集體福利而購進的為職工上下班服務的班車可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答:對于專用于集體福利的購進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參考《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營改增稅目注釋執行參考〉的通知》,提供上下班通勤車(班車)服務是否納入“營改增”范圍,應視納稅人提供的業務具體情況進行確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屬于非營業活動,不屬于應稅服務范圍。為外單位提供的上下班通勤車(班車)服務屬于《應稅服務范圍注釋》中的“交通運輸業”,接受該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對于“適用集體福利的購進應稅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中國淘稅網cntaotax.net 淘盡稅海精華,網遍財會政策!
問題4:我們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后該使用什么樣的發票?
答:39號公告規定,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使用六聯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使用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
問題5:非正常損失的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是否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根據39號公告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題6:“營改增”后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該怎樣處理?
答:39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問題7:我單位以承包方式從事交通運輸業,納稅人是承包方還是出包方?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問題8:一個企業在“營改增”試點之前已經購入了不少車輛,這樣“營改增”試點后可以抵扣的增值稅稅金相對較少。那么,這個企業“營改增”試點后應該如何選擇計稅方法?怎樣計算增值稅稅金?
答:按照這個企業現在的情況,可以選擇使用簡易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同時,納稅人在適用“營改增”的優惠政策時一定要注意限制條例,比如有形動產租賃,只有將試點前已存在的資產對外租賃時,才可以選擇簡易征收,因此租賃行業需要將用于出租的資產分類管理,試點前的存量資產出租選擇簡易征收,最好能在租賃合同標注資產購買時間,試點后購買的資產出租按17%稅率征收,當然購買的資產可以抵扣進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