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國稅稅種稅率
消費稅
對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征稅范圍包括煙、酒和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18個稅目。消費稅根據稅法確定的稅目,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分別實行從價定率或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消費稅的納稅期限與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相同。
車輛購置稅
對購置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等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稅率為10%.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置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并一次繳清稅款。
企業所得稅
對中國境內的一切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辦法。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增值稅
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對一般納稅人,就其銷售(或進口)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加值征稅,基本稅率為17%,低稅率為13%,出口貨物為0%(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征收率一般為3%。增值稅的納稅期限一般為1個月,納稅人應在次月的1日至15日的征期內申報納稅。
營業稅
對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應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等7個稅目。營業稅按照應稅勞務或應稅行為的營業額或轉讓額、銷售額依法定的稅率計算繳納。除了娛樂業實行20%(其中臺球、保齡球適用5%)的稅率外,其他稅目的稅率為3%或5%.營業稅的納稅期限與增值稅、消費稅基本相同。
個人所得稅
以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包括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11個應稅項目)為對象征收。除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至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比照執行)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外,其余各項所得均適用20%的比例稅率。納稅期限是: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和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年度終了后30日內繳入國庫;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自行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