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公司登記條件
(二)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審批之前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或者擬設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在報送審批前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四)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東莞公司登記事項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 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
(二) 東莞公司辦理時限;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新設立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
辦理程序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 |
備齊有關文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
→ |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相關的設立(開業)登記申請書 |
東莞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文件
東莞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權限、授權期限。
3、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注: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到東莞市工商局網站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2、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以上各項未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投資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以上需投資人簽署的,自然人投資人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資人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