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東莞公司名稱由哪幾部分組成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符合條件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符合條件的企業,企業名稱中可以不含行業用語。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漢字(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允許含有使用阿拉伯數字)組成,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用作字號(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行業用語應當反映企業的主要經營范圍,其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規范用語。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必須表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必須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非公司的市場主體名稱不得含有“公司”字樣。
2.東莞公司一個市場主體可以使用多個名稱嗎
一個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或一戶個體工商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
3.東莞公司市場主體可以使用簡稱嗎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及法律文書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不得使用簡稱。企業集團名稱經核準可以使用簡稱。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4.東莞企業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需要具備什么條件;除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全國性公司、大型進出口企業或大型企業集團外,其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5.東莞企業名稱冠以“廣東”需要具備什么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已設立企業或新設立企業,可冠省名:
(1)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
(2)注冊資本300萬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省政府或省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認定的文化企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以及農林牧漁類企業、經濟鑒證類企業;已取得資質證書或前置審批許可的其他類社會中介機構;中央企業直接投資設立或省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設立的企業,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設立的出資額占50%以上的企業。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近三年中一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省級民營科技企業或省級農業龍頭企業;持有馳(著)名商標;經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鑒定,開發的新產品屬填補國內或者省內空白;省政府批準設立;列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省政府另有規定。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團公司,可冠省名: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6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科技型企業或農業龍頭企業,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3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公司注冊資本1500萬元以上的。
(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其分支機構名稱可使用“廣東”字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名稱的;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名稱的。
6.企業名稱中不冠行政區劃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1)國務院批準的;(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3)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4)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