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食品流通安全告知書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維護食品流通安全,本經營者鄭重承諾:
一、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食品經營場所和經營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1.經營場所與有毒物質(農藥、化合物、氣體等)的生產或產生作用的場所保持安全的距離,處于廢水、廢氣、有機廢物、排污、垃圾堆放處理、粉塵等污染源影響范圍之外;
2.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
3.地面、墻面、頂面應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材料鋪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4.食品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分(隔)開;
5.有倉儲場所的,食品存放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
1.有相應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不得用藥滅鼠;
2.配有食品陳列或擺放設備;
3.經營散裝食品配有洗手設備和存放垃圾的容器;大中型商場、超市設置更衣間,并有洗手、消毒以及處理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1.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分開擺放;
2.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接觸食品的人員、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3.食品不與有毒有害物質(農藥、化學危險品等)同店經營。
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四、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經營企業制定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五、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采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條件成熟時盡量使用電子方式記錄臺帳。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六、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七、對于自檢或行政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并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八、食品廣告內容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九、經營預包裝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十、經營散裝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二)銷售散裝食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十一、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三)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二、經營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業務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二)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和裝卸。
十三、經營食品批發業務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銷售憑證,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其中一聯用于建立銷售臺帳;
(二)在條件允許情況下,設置食品檢測室,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有專職的檢測人員,每天開展食品檢測工作,并將檢測結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四、經營乳制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乳制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乳制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乳制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乳制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乳制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乳制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采取措施,保持所銷售乳制品的質量。銷售需要低溫保存的乳制品時,配備冷藏設備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三)不購進、銷售無質量合格證明、無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乳制品。不購進、銷售過期、變質或者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 (四)不偽造產地,不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五)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經售出的乳制品,并記錄追回情況。自行發現銷售的乳制品有此類情況的,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通知乳制品生產企業。 (六)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換、退貨等義務。 屬于乳制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的責任的,由銷售者向乳制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追償。 十五、如有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承諾賠償消費者損失,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十六、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將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眼處。
十七、以上承諾如有違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