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2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按以下不同類型的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報送資料:
1.實行簡易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
(1)國債利息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相關證據:暫不用提供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相關證據:
①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復印件或按月匯總表;
②被投資企業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董事會決議、公告等利潤分配相關證明材料。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相關證據:
①加蓋公章的登記設立證書復印件;
②認定單位出具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文件和證書復印件。
(4)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2008〕1號)第二條第(二)款)相關證據:
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證明。
(5)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財稅〔2008〕1號第一條第(一)款、第(六)款)相關證據:
①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文件和證書復印件;
②即征即退增值稅證明資料。
(6)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財稅〔2008〕1號第一條第(三)、第(六)款)相關證據:
有權部門公布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名單文件和證書復印件。
(7)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財稅〔2009〕34號第一條)相關證據:
①加蓋公章的轉制方案批復函復印件;
②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③整體改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需提供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
④同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證明;
⑤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需出具相關部門的批準函。
(8)廣州打撈局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92號)相關證據:
①免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企業公積金)的證明;
②免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用于打撈裝備更新的證明。
(9)動漫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財稅2009〕65號第二條、財稅〔2008〕1號第一條第(一)款)相關證據:
①動漫企業的認定文件和證書復印件;
②即征即退增值稅證明資料。
2.實行備案登記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
A、可在預繳期備案登記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相關證據: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農、林、牧、漁業項目或農產品初加工的說明及核算情況表。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相關證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規定,在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十五日內需向稅務機關報送:
①有關部門批準該項目文件復印件;
②該項目完工驗收報告復印件;
③該項目投資額驗資報告復印件。
④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⑤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情況及核算情況表。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相關證據:
①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②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情況及核算情況表。
(4)企業綜合利用資源(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相關證據:
①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文件和認定證書復印件
②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及核算情況表。
(5)軟件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生產)企業(財稅〔2008〕1號第一條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相關證據:
①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文件和認定證書復印件及年審證明復印件。
②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軟件生產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獲利年度及核算情況表。
(6)需要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相關證據:
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文件和認定證書復印件。
②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
③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④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⑤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上述②-⑤項資料為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
(7)證券投資基金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財稅〔2008〕1號第二條第(一)、第(三)款)相關證據:
①證監會批準文件復印件。
②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證券投資基金免稅收入情況及核算情況表。
(8)技術先進服務型企業(財稅〔2009〕63號第一條)相關證據:
①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文件和認定證書復印件。
②企業從事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業務的說明;
③企業從事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業務等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額占當年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④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并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占當年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⑤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上述②-⑤項資料為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
(9)實施CDM項目企業(財稅〔2009〕30號第二條第(二)款)相關證據:
①CDM項目實施情況說明;
②對HFC和PFC類CDM項目,其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證明;對N2O類CDM項目,其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證明。
③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CDM項目減免情況表。
(10)動漫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65號第二條、財稅〔2008〕1號第一條第(二)款)相關證據:
①動漫企業的認定文件和證書復印件。
②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動漫企業獲利年度及減免情況表。
B、匯算清繳期備案登記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
(1)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相關證據:
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
①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②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③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情況表;
④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
①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②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③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④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情況表;
⑤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相關證據:
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表
國稅部門按以下規定執行:①經主管國稅機關予以登記備案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及下一年度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時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如果下一年度相關指標發生變化并且已不符合規定條件時,應在季度預繳申報時自行改按25%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②當年新辦企業在季度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統一按照25%的稅率申報納稅,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年度申報時按規定進行備案。
(3)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相關證據:
①《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業務信息表》;
②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③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④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⑤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⑥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應規定參與各方的權利與義務,費用結算、承擔、分攤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處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員單位的稅務登記號、企業名稱、詳細地址、征管稅務機關等內容);
⑦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及核算情況說明;
⑧無形資產成本核算說明(僅適用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情形)。
(4)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相關證據:
①在職殘疾人員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表;
②為殘疾職工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購買社保的資料;
③殘疾人員證明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④納稅人與殘疾人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⑤具備安置殘疾人員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情況的說明。
(5)創業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相關證據:
①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后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副本);
②關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的說明;
③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的復印件、實際所投資金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
④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等〕說明;
⑤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6)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財稅〔2008〕1號第一條第(五)、第(七)款)
相關證據:
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情況表。
②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五點規定,對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7)企業購置專用設備稅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相關證據:
①購置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情況表
②加蓋企業公章的所購置相關設備的支付憑證、發票、合同等資料復印件;
③購置設備所需資金來源說明和相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備案類減免稅
(一)減免稅政策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