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程
二、審核依據
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七條、九條、十一條;
新聞出版總署《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第四條、十一條;
新聞出版總署《印刷企業“十五”后三年總量、結構、布局宏觀調控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一)項。
三、審核內容
審核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的材料提出審核意見,上報省新聞出版局批準和核發《印刷經營許可證》。進行《印刷經營許可證》年檢的審核。
受理外商獨資印刷企業《印刷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新聞出版局辦理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手續。
四、審核條件
(一)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的資格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3、有適合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
4、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5、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設備,具備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四色以上自動對開膠印印刷設備;
6、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省新聞出版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7、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申請設立出版物專項印刷企業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第七條執行。
(二)符合新聞出版總署對我省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五、需提交材料(一式三套)
1、《廣東省新設立印刷企業申請表》;
2、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的申請報告;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印刷企業申請新的印刷經營范圍可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章程;
5、可行性報告;
6、經營場所的房產證明或者廠房租賃合同書;
7、現有印刷設備清單;
8、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工商營業執照中注冊資本符合資格條件的可不報送);
9、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一寸彩照1張及其《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10、企業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管理制度。
六、審核程序
(一)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的審核程序
將申請材料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要核驗其是否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布局規劃,對經營場所和印刷設備進行現場核驗并提出審核意見后,上報省出版局審批。
申請人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二)《印刷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程序
1、已設立的出版物印刷企業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企業,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企業,按照設立相關印刷企業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2、已設立的出版物印刷企業申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先向原辦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持變更登記的工商營業執照按以下程序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1)向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出具企業變更登記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填寫《印刷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表》;
(2)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核驗各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提出審核意見后,上報省新聞出版局辦理備案和換發新的《印刷經營許可證》,原《印刷經營許可證》收回、作廢。
(三)《印刷經營許可證》的注銷程序
出版物印刷企業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向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終止印刷經營活動的理由和時間,并交回《印刷經營許可證》。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加具意見后上報省新聞出版局辦理有關手續。出版物印刷企業終止印刷經營活動的報告和《印刷經營許可證》被受理后,其終止印刷經營活動即生效。省新聞出版局注銷其《印刷經營許可證》,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七、審核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上報省新聞出版局或駁回的決定。
八、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申請人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九、申請表格
十、年審、換證
每年1-3月份年審,每4年換發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