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資本變更應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股東出資信息》(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4、關于公司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或者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決議或者決定內容應當包括: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具體承擔的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內容應當包括: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的具體方式,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7、以股權出資的,提交《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以債權出資的,分別提交以下材料:①屬于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情形的,提交債權人和公司簽署的債權轉股權承諾書,雙方應當對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符合該項規定作出承諾;②屬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③屬于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情形的,提交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0、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在報紙上刊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1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