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長期虧損,會拖欠職工許多債權,在公司破產時,要對職工債權進行統汁和確認。
職工債權主要包括拖欠職工的工資、差旅費、獨生子女費、采暖費、醫療費、住房公積金等。
職工的上述債權統計后,召集職工進行確認核實,無異議的進行簽字;有異議的,再次進行核實確認。確認后,用現金給職工發放,職工領取時應再次簽字
確認職工債權后,清算組開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由于公司進行正常的清算程序,公司的財產是能夠償還債務的。因此,在這個程序中,不存在財產分配順序問題,只要公司按照申報確認的債權和公司的賬務記載,完成債務的償還即可。
在公司清償完所有的債務后,如果還有剩余財產,剩余財產由公司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分配。如果公司分配財產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立即終止清算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清算報告的內容大體包括:
(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2)清算組的組成;
(3)清算組的形式;
(4)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步驟與安排;
(5)公司債權債務人的確認和處理;
(6)公司進行清算的方案;
(7)清算方案的執行情況;
(8)清算組成員職責履行的情況;
(9)其他有必要說明的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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