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成立之后,根據公司賬面記載整理出公司的已知債權人,向已知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以便核實和確認債權。
由于公司可能存在賬面未記載的未知債權人,如果公司的未知債權人不知道公司清算的事實,沒有在清算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很可能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失。
因此,清算組應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在全國或者公司登記注冊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公告,一次即可告知未知債權人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并告知其在指定日期內申報債權。
如果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程序,導致債權人因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末獲清償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清算組對其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清算組確定財產清理基準日,編制資產負債表。
如果公司資產大于負債.公司可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如果公司資產不足以支付債務.就不能繼續進行正常的清算程序,而是要向法院申請破產,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1)清算組應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類,按照房屋、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無形資產、辦公設備等類別編制財產清單,核實每一類別項下標明資產的權利人,是否有相應的產權證書(如有,注明產權證號),是否存在抵押、質押等權利受到限制的情形等。
(2)清算組應核對公司財產。主要核對公司賬面記載的財產與實有財產是否一致,以及現有財產是否都是公司的財產,是否有他人的財產,如有他人財產,應妥善處理,以免在公司清算結束后,財產權利人與公司股東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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