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業驗資報告及驗資相互法律法規
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情況或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進行審驗,并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分為設立驗資和變更驗資。 驗資是注冊會計師的法定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明確將驗資業務列為注冊會計師的法定業務之一。因此,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工商登記機關不要求提交驗資報告)在申請開業或變更注冊資本前,必須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其注冊資本的實收或變更情況進行審驗。
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按照實務公告第一條的要求,對被審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或變更情況進行審驗,并出具驗資報告。
1、侵權責任的基礎是當事人有侵權行為。而在驗資關系中,驗資人對委托人的合同債權人沒有直接的侵權行為,驗資人即使有虛假驗資的行為,也只是針對其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驗資關系而發生的;與第三人有直接關系的不是驗資人,而是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合同關系的委托人。驗資關系與合同關系沒有直接的聯系,驗資人不可能對第三人構成違約或者是侵權。所以,認定驗資人對第三人有侵權行為,驗資人應對第三人負侵權責任,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
2、侵權賠償責任是終極責任,責任主體無追償權。侵權賠償責任是當事人基于其過錯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人有侵權行為,就應對被侵害方承擔侵權責任,當幾方有共同的侵權行為時,幾方依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賠償責任是一種終極責任,責任人是責任的最終承擔者,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后,不可以將該責任轉嫁,也不能夠向其他人追償。如果認定驗資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即是認定此責任為一種終極責任,驗資人承擔相應責任后,不能夠將該責任轉嫁給他人,也不得向其他人追償。此種認定,是不利于驗資人的,是損害了驗資人對委托人的追償權利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和法律的精神的。
3、確定驗資責任是侵權賠償責任,降低了委托人的責任。委托人作為合同當事人,應該履行其全部的合同債務,適用全面履行的原則,這是確定無疑的,是合同法律的明確規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在這合同關系中,委托人應是終極責任人,委托人履行債務后,不得向其他人追償,也不得轉嫁此債務。將驗資人的責任確定為侵權賠償責任,即是認定驗資人應承擔一定的終極責任,委托人的合同債務由委托人和驗資人作為終極責任共同分擔了,驗資人承擔的那部分責任就不需要委托人承擔,這樣,就降低了委托人的責任,委托人就占到了便宜,獲得了不正當的利益。委托人獲得這種利益沒有合法依據,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從此角度來看,驗資人承擔的不應是侵權責任。
4、將驗資人的責任確定為侵權賠償責任,增大了驗資人的責任。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驗資人出具虛假的驗資報告,是錯誤的違法行為,當然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把驗資人責任確定為對委托人的合同債權人的侵權責任,確定為一種終極責任,驗資人承擔此責任后,不能再向委托人追償,那么,驗資人承擔的責任就過重了,對驗資人是不公平的。將驗資人的責任認定為侵權賠償責任,加大驗資人的終極責任必然會降低委托人的終極責任,這也是不公平的,這在前面已經作了說明,分析了其不當之處,降低委托人的責任與加大驗資人的責任,具有一致性,加大驗資人的責任也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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