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企業注銷清算審計相關知識講解
一、清算審計定義
清算審計是指企業由于各種原因終止,對其清算期間的債權債務清償情況,資產變現情況, 清算期間的收益、損失,費用支出情況及清算截止日凈資產分配情況進行的審計,以確認清算企業是否合法、公開、公正進行全部清算活動,對清算結果發表合法、 公允的審計意見。清算審計的委托人一般為人民法院或破產清算組。審計的期間破產企業經法院裁定破產并成立破產清算組接受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起,至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止,審計內容是審核破產企業通過破產審計后的會計科目結轉,從行業會計科目轉入破產清算會計科目的有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規定,金額是否正確。審計結果用于清算組對債權人報告資產變現及清償債務的核算的實際情況。
一般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期間的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清算審計的目的是對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自開始清算至清算結束時的清算期的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和清算財產分配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會計期間是指企業持續經營期,清算期是指企業停止經營期。而且一般目的審計的具體對象是會計期間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注;清算審計的具體對象是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財產分配表及清算事項說明。
二、 清算審計的類型
1、合約期滿清算審計;
2、產業調整清算審計;
3、無法持續經營清算審計;
4、違法經營清算審計;
5、企業兼并清算審計;
6、企業破產清算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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