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
編號:辰信字[2011062 ]第 號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東莞市辰信會計代理有限公司
茲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涉稅鑒證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委托事項
出具 年度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報告。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甲方有責任保證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是甲方的責任。這種責任還應當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實施與會計核算、納稅申報相關的內部控制。(2)符合會計準則及其有關規定。(3)嚴格按照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4、基于重要性原則、截止性測試的性質和審核過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經乙方審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發現的風險,乙方出具的鑒證報告不能因此減輕甲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乙方要求,于 年 月 日前提供乙方完成委托事項所需的會計資料、納稅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確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復乙方工作人員對有關事項的詢問。
3、為乙方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主要事項將由乙方于外勤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
4、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委托業務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的責任
1、乙方應嚴格按照現行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有關規定,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鑒證。
2、乙方應當制定合理計劃和實施能夠獲取充分、適當證據的審核程序,為甲方的委托事項提供合理保證。
3、乙方有責任在鑒證報告中指明發現的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未按乙方的建議進行調整的事項。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委托事項,并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2、除下列情況外,乙方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權;(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3)監管機構對乙方進行行政處罰所實施的調查、聽證、復議等程序。
3、由于乙方過錯導致甲方未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乙方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約定事項的收費
(一)按照東莞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最低收費標準》,完成本委托事項費用為人民幣 元。
(二)上述費用自本約定書生效之日起 日內預付業務費用總額的 %;其余費用按 方式支付。
(三)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從事本委托事項完成的實際時間較本約定書簽訂時預計的時間有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約定書第四款第(一)項所述業務費用總額。
(四)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人員抵達甲方工作現場后,本約定書項目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業務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于乙方人員完成現場審核工作之后,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 起 日內支付。
(五)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發生的與本次委托事項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費等),由雙方協商解決。
五、鑒證報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應當按照國家發布的相關業務準則所規定的格式和類型,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鑒證報告一式二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刪節乙方出具的鑒證報告;不得修改或刪除重要的數據、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說明。
六、約定事項的變更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形,影響審核鑒證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審核報告時,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提前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約定事項的終止
(一)本約定書簽訂后,雙方應當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確需終止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二)在終止業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事項所付出的勞動收取合理的費用。
八、本約定書的法律效力
(一)本約定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并在雙方履行完成約定事項后終止。
(二)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其他事項的約定
本約定書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約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