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注冊會計師轉所
1、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2)《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
(3)《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
(4)《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轉所管理暫行規定》
2、不予辦理轉所手續的情形:
(1)事務所清算期間,需配合財政、工商、稅務、法院等部門工作的該所股東、合伙人;
(2)因執業行為受到立案調查的;
(3)未按規定辦妥股權轉讓、退伙或財務、業務交接手續;
(4)嚴重違反章程或協議,不能與事務所達成一致意見;
(5)在原事務所申請注冊,自批準之日起未滿12個月;
(6)被批準轉所后,自批準之日起未滿12個月;
(7)注冊會計師年檢期間;
(8)注冊會計師在受到暫停執業行政處罰期間;
(9)股東、合伙人所在事務所受到暫停執業行政處罰期間;
(10)未繳納當年會費。
注冊會計師在事務所總所、分所之間的轉出、轉入不受第(5)、(6)項限制。
3、轉所應提交的材料:
(1)《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附表一);
(2)個人簡歷表(附表二);
(3)注冊會計師證書;
(4)注冊會計師與接收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合同(原件與復印件,如尚未找到轉入事務所的可不提供聘用合同);
(5)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
(6)申請轉所的注冊會計師是調出事務所的股東或者合伙人,應提供退伙或者股權轉讓證明;
(7)擔任擬設立事務所股東或合伙人的,應提供擬設立事務所章程或協議;
(8)跨省轉入本省事務所的,應提供轉出所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誠信證明。
新設立的事務所股東或合伙人,應當自事務所辦理完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60日內到省注協辦理轉入新所的手續,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務所設立批復;
(二)事務所執業證書;
(三)工商營業執照。
4、辦理程序:
(1)注冊會計師填寫《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以下簡稱“轉所申請表”),其中省內轉所,該表一式四份;跨省轉所,一式六份。
(2)注冊會計師將“轉所申請表”送轉出所,轉出所同意的,應對該注冊會計師在該所任職期間,在執業質量、職業道德方面的表現作出工作鑒定,作出“同意轉出”的審核意見,并由主任會計師或書面授權的該所其他負責人(以下簡稱“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簽字并加蓋事務所公章。轉出所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
(3)轉出所同意后,注冊會計師應將“轉所申請表”送轉入事務所,轉入所同意的,應作出“同意轉入”意見,并由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簽字并加蓋轉入所公章。轉入所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
擔任擬設立事務所股東(合伙人)或離開原事務所尚未找到轉入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應將“轉所申請表”暫存在省注協,待新所設立或確定轉入所后,再將“轉所申請表”送轉入所。
(4)轉出、轉入所所在地市注協對“轉所申請表”進行初審,并在“轉所申請表”上簽署意見。
(5)轉所申請人持“轉所申請表”及其他材料到省注協辦理轉所手續。
從本省轉往其他省份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按以上程序辦理轉出手續。從其他省份轉入本省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持經轉出所、轉入所、轉出地省級協會簽章同意的“轉所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到省注協辦理轉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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