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鑒證報告書相關知識
一、概念
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二、什么時候開始所得稅匯算清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三、匯算清繳應報送的資料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從網上打印,一式兩份、并加蓋單位公章)。
2、財務報表。
3、備案事項相關資料(包括事先備案涉稅事項的結果通知書,及事后報送相關資料)。
4、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5、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6、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7、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各分支機構,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8、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需提供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全年各月份)、營業稅完稅憑證復印件。
9、納稅人凡發生下列事項,必須附送有關中介機構的審核鑒證報告: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需要附送有關中介機構經濟鑒定證明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核事項;
2)、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完工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審核事項;
3)、納稅人發生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需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
10、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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