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扣繳報告表填表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扣繳義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繳所得稅稅款的報告。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扣繳義務人應當于簽訂合同或協議后二十日內將合同或協議副本,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有關扣繳手續。
三、簽訂合同或協議后,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支付款額如有變動,應于變動后十日內,將變動情況書面報告稅務機構。
四、扣繳義務人不能按規定期限報送本表時,應當在規定的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構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
五、扣繳人義務人不按規定期限將已扣稅款繳入國庫以及不履行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將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本表填寫要用中、外兩種文字填寫。
七、本表各欄填寫如下:
1、扣繳義務人識別號:填寫辦理稅務登記時,由主管稅務機構所確定的扣繳義務人的稅務編碼。
2、扣繳義務人名稱:填寫實際支付外國企業款項的單位和個人名稱。
3、納稅人識別號:填寫非居民企業在其居民國的納稅識別代碼。
4、所得項目:填寫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他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填報說明
一、使用對象及報送時間
1.使用對象
本表適用于在中國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并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節”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填報。
2.報送要求
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
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總機構申報后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復印件)。
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
二、分配表項目填報說明
1.“稅款所屬時期”:季度申報填寫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屬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報填寫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4.“納稅人名稱”:填寫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5.“收入總額”: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
6.“工資總額”: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工資總額。
7.“資產總額”: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資產總額,不包括無形資產。
8.“合計”: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
9.“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寫本所屬時期總機構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由各分支機構進行分攤的所得稅額。
10.“分配比例”:填寫經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
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合計數÷總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合計數)×100%。
11.分配稅額:填寫所屬時期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繳納的所得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