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文件
申請人向工商部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場地租賃合同及場地使用證明,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以下一種:①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②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③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村居委會證明);④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⑤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食品類別類型申報表》
8、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項目中申請增加食品流通項目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者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及所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簽署食品安全制度的,法人企業由法定代表人簽字,非法人企業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個體工商戶由業主本人簽字,或者由經他們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
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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