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首席代表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序號 |
文件、證件名稱 |
1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 |
2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登記表 |
3 |
首席代表的任免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
4 |
首席代表的簡歷 |
5 |
登記證 |
6 |
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 |
7 |
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
規范要求:
1、本申請書應由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印章的中文翻譯件。
4、同時申請多項變更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項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6、變更核準后,需將登記證、首席代表證原件交回,以換領新的登記證、首席代表證。
7、第6項應提交批準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8、代表機構變更,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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