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1)名稱;(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冊資本;(5)實收資本;(6)公司類型(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7)經營范圍;(8)營業期限;(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2、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股東及相關事項變更,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變更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6、變更實收資本,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7、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9、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10、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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